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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国税发〔2008〕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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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8〕4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国税发〔2008〕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42号
  全文有效
  2008-03-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各市(区)支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农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为机打两联发票,分平推式和卷筒式两种,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13702XX67301、13702XX67361,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23702XX31211、23702XX31210。平推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3元/份,卷筒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8元/卷(每卷100份)。
  二、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并由银行开具发票的,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已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在代收有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开具《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三、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印制,办理代收费业务的银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各银行应根据委托方委托收费业务的不同,凭《发票领购簿》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及缴销事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发票。各银行在地方税务机关自印的《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停止印制。
  五、《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及开票设备由各银行自行开发和购置,必须满足税务机关数据打印和报送要求,并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2008年3月1日前,暂时不能完成软件开发的银行,可继续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发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8年5月31日,2008年6月1日以后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发票》。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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