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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4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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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8]48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4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4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4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车购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07号)文件下发以后,对全市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管范围问题
  调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保税区)、市车购办分别管理的方式。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征管范围:
  (一)纳税人(纳税代理人)在青岛地区内任何一个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进行车购税纳税申报(不含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各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受理。
  (二)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仍在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保税区)车购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三)在青岛地区内任何一个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办理车辆转籍(转入)业务。
  (四)办理车辆过户、转籍(转出)、变更和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时,仍需到车辆档案所在地车购税征收机构办理。
  (五)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各车购税征收机构均可受理和审批。
  (六)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或购买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纳税人如需增列免税图册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问题
  改变车辆购置税征管范围之后,市局拟开发相应软件对车辆购置税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在实现电子化档案管理之前,按下列原则进行档案管理:
  (一)车购税征收机构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应及时建立征收管理档案并加以妥善保管,实行"一车一档"制度。
  (二)车购税征收机构在纳税人(代理人)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时,应告知其档案所在地,通知其到档案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三)车购税征收机构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时,应认真核对车辆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如有缺失应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情况并装入档案。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落籍业务时,对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档案应予认可并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三、关于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名称或车辆型号发生变化需变更免税图册需提供的资料
  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名称或车辆型号发生变化需变更免税图册时,须提供发改委公告复印件,生产企业申请及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正式文件。
  四、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收入月报表》的填列《车辆购置税税收收入月报表》的收入数应包括滞纳金收入。
  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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