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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地税发[2008]27号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民办教育行业进行税收集中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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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威地税发[2008]2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地税发[2008]27号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民办教育行业进行税收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民办教育行业进行税收集中整治的通知
威地税发[2008]27号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民办教育行业进行税收集中整治的通知
  威地税发[2008]2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6日
  各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为实现中介服务、民办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税源控管最大化,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促进地方税收征管,市局决定对该两个行业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介服务、民办教育行业税收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中介服务税收整治的范围为从事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高收入个人。
  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整治重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因此产生税源管理失控问题;征收方式认定情况,审核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形,是否因此存在税收管理失控、税款流失现象;税种核定情况,审核是否存在税种认定不到位,是否因此产生应纳税项目漏征漏管问题;发票使用情况,审核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存在借用发票、不开具发票、外借发票、白条入帐问题;申报纳税情况,审核是否真实核算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是否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高收入个人税收整治重点:高收入人员是否依法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对高收入个人按自然人注册登记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控管等。
  (二)民办教育行业税收整治的范围为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学。税收整治重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因此产生税源管理失控问题;税种核定情况,审核是否存在税种认定多核少核,是否因此产生应纳税项目漏征漏管问题;发票使用情况,审核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存在借用发票、不开具发票、外借发票、白条入帐问题;申报纳税情况,审核是否真实核算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是否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二、行业税收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各单位通过媒体开展多形式的税收整治宣传活动,突出宣传本次税收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办法,营造开展税收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对行业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采取送法上门、行政告知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地方税收政策,明白税收法规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组织纳税人自查自纠,凡纳税人能主动报告情况、补缴税款的,可减轻或免于相关的行政处理。
  对中介机构及民办教育的单位纳税人自查,由各单位设置统一自查表格,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纳税人自查和上报情况;对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高收入个人的纳税自查,可以通过高收入个人的所在单位发放表格进行自查(对律师可以通过司法局发放自查表格),自查内容以体现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对高收入者登记管理、一户一档管理信息的采集。纳税人报送自查报表时应附送自查情况说明。
  (三)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至5月10日)
  本阶段与自查自纠阶段同步进行。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摸底调查活动,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最大限度地收集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应税信息。
  1.户源信息调查。对单位纳税人及高收入个人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采集信息,摸清户源管理情况,做好户源登记控管。
  2.应税收入调查。各单位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活动特点,分析、研究所需要的信息,按照信息源确定采集信息的部门和方法,认真组织信息数据采集。其中,对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作业取得各项收入的信息采集按照如下统一要求进行组织:
  (1)通过企业、单位征集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发放《支付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税务师费用报告表》采集信息。
  (2)分类归集和处理信息。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支付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税务师费用报告表》,按照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税务师的税收管辖(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分类整理。对属于本级管辖的纳税人信息,直接留用于本级行业税收整治活动;属非本管辖的纳税人信息,应全部整理报送市局,由市局分别发送到管辖税务机关使用。各单位务于5月10日完成报送任务。
  (四)专项检查阶段(5月10日至6月10日)
  各单位按照本次行业税收整治的范围和内容组织专项检查。对中介服务和民办教育的单位纳税人要全面普查,除了全面审核纳税人的各项税收情况外,还要注重揭示行业税收管理的状态、现状,为下一步税收管理征管做好准备;对律师等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面应不低于10%。专项检查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度,对有明显涉税问题的纳税人,应延伸检查期限。
  (五)规范整改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本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各单位要在纳税人自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分别对中介服务业、民办教育、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查找管理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属于管理机制方面的缺失要完善制度,属于管理办法方面缺失要健全办法,属于税管员责任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总结报告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整理专项整治组织活动情况和检查、整改经验做法,向市局报送工作报告,编报《中介服务、民办教育单位纳税人税收整治情况统计表》、《高收入者税收整治情况统计表》。
  三、行业税收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中介服务及民办教育是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两个行业,开展全市行业专项整治活动是一次良好的机遇,各级领导及广大税务干部应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行业税收整治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整个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计划安排,把工作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个人,确保整治活动有序开展,取得最大实效。
  (二)要整合力量,加强工作调度。因本次专项检查点多、面广,涉及的工作量大,将牵扯较大的人力物力。对此,各单位要积极统筹安排,不能因税收工作压力大而减弱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单位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打算,与其他税收检查、整治活动统筹同步开展,形成合力,既避免重复检查,又要达到市局提出的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求。
  (三)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专项整治活动中,要积极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对影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整理进行公开曝光。要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偷逃税行为,对群众举报及摸底反馈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充分体现税收整治工作的决心,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力度。
  (四)要突出税收管理工作整改。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应以税源监控、规范征管为重要任务和目标,既要对内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增强税源管理能力,又要对外强化管理措施,完善税收管理办法,解决特殊行业、高收入者税源管理难的问题。各单位要借行业税收整治,着力进行税收管理工作整改,达到整改一个、完善一个、规范一个的良好局面。
  附件1:支付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税务师费用报告表(略)
  附件2:中介服务、民办教育单位纳税人税收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3:高收入者税收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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