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淄地税函[2008]15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淄地税函[2008]1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4日
去年以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房地产业税收大幅增长,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不到位、二手房交易管理不到位、甲方供材税收漏征漏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切实提高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过程监控。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四房”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房地产税控网络管理系统》,做好房地产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环节的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一项一档,档案内容要包括以下内容:投资立项有关资料、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等合同复印件、房地产月签订售房合同情况、房地产销售与申报信息比对情况等资料。
二、加强预收款收据和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在开发环节,房地产企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拨付工程材料)时,必须取得施工企业提供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据以列支房地产开发成本。
在售房环节,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取得款项时,须给购房者开具由地税部门印制的房地产税控专用收据,房款结清后,一次性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不得使用自制收据。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精细化。
加强营业税管理。售房环节要按照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开发环节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的,有义务协税护税,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委托代征营业税。
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土地增值税预征分类管理,对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能够分开核算的,按照不同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积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试点,房地产企业进行开发项目清算时,须取得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加强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馆、房屋销售处等自用场所及对外出租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对已销售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房产按占用比例扣减土地使用税。
加强印花税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售房合同等各类合同及各类账簿印花税的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征购房者售房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落实“先税后证”制度,严控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最后关口。对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款,凭完(免)税证明或地税发票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做到售房管理“不漏户”。积极探索、试点存量房价格评估办法,加强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税收管理。强化二手房税收管理机制,加强与房管部门联系机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掌握真实、完整的房地产交易信息。认真落实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建立当地最低交易计税价格,加强二手房地方税收管理。
五、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体制,力求房地产业税收专业化、专家化。各区县要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税收专业化管理,力求将所有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纳入专业化管理分局,最大限度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征管效率。建立内部信息采集、交流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专业化管理分局与其他管理分局的项目建设信息交流的内容、方式、渠道等,确保建设项目“不漏项”。加大对专业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养,力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专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