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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函[2008]68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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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淄地税函[2008]68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函[2008]68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淄地税函[2008]68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淄地税函[2008]6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9日
  各县(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淄博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淄博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
  (一)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及高新区执行以下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
  1、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6.165%(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建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0.5%)。
  2、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3.1%(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0.5%、城镇土地使用税0.5%、印花税0.1%);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65%(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建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0.5%、城镇土地使用税0.5%、印花税0.1%)。
  (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执行以下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
  1、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县城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6.135%(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建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0.5%);建制镇、工矿区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6.075%(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建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15%、个人所得税0.5%)。
  2、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3.1%(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0.5%、城镇土地使用税0.5%、印花税0.1%);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县城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55%(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0.5%、城镇土地使用税0.5%、印花税0.1%);建制镇、工矿区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35%(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建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个人所得税0.5%、城镇土地使用税0.5%、印花税0.1%)。
  二、纳税人转租房屋的,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可在上条确定的综合征收率的基础上下调2%。
  三、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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