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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8]1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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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8]12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8]1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2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立即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确保文件精神迅速落实到位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文件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市局将在新闻媒体和外部网站进行发布,12366在线服务中心向纳税人进行相关内容的告知。同时,市局已安排税务票证印刷所印制相关内容的明白纸和文件通告,各基层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内的醒目位置进行摆放及张贴,并组织本单位的业务部门进行学习,将文件内容传达到每个税收管理员。
  二、具体业务要求
  (一)对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所出具的证明,应以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纸函证明为准。购买方税务机关在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发出异地核查时,应注明此种情况要求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纸函。对未取得纸函,只发回电子信息的,也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使用纸函,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内与此关联的相应指标,总局暂不考核。
  (二)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证明后,应通知购买方提供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税收管理员经过审核后,留存证明原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通知购买方凭证明复印件作为入账抵扣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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