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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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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8〕93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93号
  全文有效
  2008-06-1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对已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购买的已经审批但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以后年度能否继续抵免,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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