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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 威政发[2008]3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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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威海市政府
文件编号: 威政发[2008]35号
文件名: 威海市政府 威政发[2008]3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威海市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威政发[2008]3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威政发〔2008〕35号
  全文有效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具体范围为:三等土地,泊于镇、桥头镇全部区域;二等土地,温泉镇、草庙子镇、羊亭镇、初村镇、崮山镇全部区域;一等土地,环翠区区域范围内除二等土地、三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土地等级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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