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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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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7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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