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鲁政字[2008]1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鲁政字[2008]1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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