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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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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7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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