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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8]2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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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8]22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8]2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2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22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司法局、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预缴税款。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200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仍按原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核备案。
  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新律师法实施后,我省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原来占很大比重的合作制律师事
  务所,已改制为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从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为适应我省律师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方式,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搞好对律师事务所办税人员的税法指导和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法规,了解办税工作规程,提高办税能力,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由纳税人申请并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逐级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为简便征管,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从每年1月份开始,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入确定征收率,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年经营收入额 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0
  超过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000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6 60000
  (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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