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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便函[200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反避税案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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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63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际便函[2006]76号
文件名: 际便函[200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反避税案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反避税案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际便函[200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转让定价审计和预约定价谈签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决定改进反避税案件的审批方法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9日起,各地报送总局审批的转让定价审计和预约定价谈签案件,不再保送纸质资料,一律通过反避税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和预约定价管理系统进行。

  二、反避税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和预约定价管理系统位于全国税务机关内部行业网的反避税业务支持网页面上,内网网址为:http://100.16.139.3.各地使用接入全国税务机关内部行业网的电脑,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该网址,便可打开反避税业务支持网页面。各地进行案件报批操作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反避税审核审批系统和预约定价管理系统的说明和省级用户操作手册。

  三、为保证系统启用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对有关数据的衔接工作安排如下:

  1、2006年6月19日前已审批立案、结案的数据,由总局负责录入系统,各地可以登录进行查询、操作;

  2、2006年6月19日后的立案、结案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登录操作;

  3、2006年6月19日前已通过总局审批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各地如需结案,应通过系统进行结案操作;

  4、以往年度未通过总局审批自行立案的案件,如需在2006年6月19日后进行结案,需先在系统中补录立案数据后,再进行结案操作。

  四、各地在操作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反馈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联系人:

  夏光宇,电话:010-63417922

  黄晓里,电话:010-63417964

  钱亚林,电话:0838-2511188-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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