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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9〕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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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09〕63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9〕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63号
  全文有效
  2009-05-0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仍然按照《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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