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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政办字[2009]4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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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东政办字[2009]46号
文件名: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政办字[2009]4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9]4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9]4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行为,增加财政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国内外经济发展趋缓的严峻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秩序,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重点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无证照业户纳入地税部门管理。
  (二)主动申报缴纳自身实现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对下列自身实现的税款及时、足额申报缴纳。
  1.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项目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应当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规定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门面、房屋出租收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收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除国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和财政拨款外,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门面、房屋出租收入及经营用房应申报缴纳房产税。
  5.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事业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合同等,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实行全员按月足额扣缴申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项目全部纳入,一并计算。
  (四)主动配合地税机关代征相关税款。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时,应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税收源泉控管工作,在结算工程款项时负责代征营业税及附加,并按时解缴代征税款。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协作配合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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