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对其从事的业务按规定应给予免税待遇的,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代表机构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二)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书面免税申请2份;
(三)其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原件(原件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退回)及复印件、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一式二份;。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分管税源管理科,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该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应给予免税待遇规定的条件,并由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国际税收管理岗。
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税源管理科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符合规定的,在代表机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二)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三、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对符合集体审议标准的,进行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做好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集体审议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并对公示后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四、报批。经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或不需集体审议的,在相关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核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公文上报市局。
市局国际处税政岗接到基层局上报材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批复公文报处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签发公文。
五、审批结果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市局已审批的文件资料。根据市局批复文件,拟制本局批复文件。经局长签发后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通过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批复文件传递税源管理岗1份,税源管理岗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