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第10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第103号
现行有效
2009.06.09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国税局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应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完成信息传递工作;8月15日前,市地税局将国税传递的信息派发到各基层局进行分析比对,并将分解对应户的数据信息打包传递到市国税局。
二、各基层地税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分析比对工作,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每年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国、地税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
三、各基层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每年10月15日之前将对方提供的信息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反馈同级国、地税局。
四、各基层国、地税局要将工作情况于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书面上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