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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淄地税发[2009]64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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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淄地税发[2009]64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淄地税发[2009]64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9-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地税发[2009]64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地税发[2009]6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9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淄地税发[2007]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对规范我市发票内部管理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税收形势的发展和征管工作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及省局大集中系统的实施,《办法》中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运行流程,监控发票领购、使用、缴销、保存以及完税等各个环节运行,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现对全市发票管理工作规定修改和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的领购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大厅)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票种登记表》。
  2、纳税人将相关资料(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单位公章、法人章,个体工商户只提供发票专用章)及填写好的《发票票种登记表》交大厅工作人员,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将资料传递到税收管理员(无管户税收管理员的,交于中心税务所所长或市局直属分局、石化分局、高新区分局管理科科长指定的管理人员,下同),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到纳税人实际经营地进行核实,重点核查其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真实性(此项工作可以与税务登记核实、税种核定、定额核定等工作一并进行),以准确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
  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①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填写表格)---②大厅工作人员(初步核实,受理)---③税收管理员(核实、审批、签字)---④中心税务所所长(中心税务所以下简称税务所,含市局直属、石化分局、高新区分局管理科,下同。审批签字、加盖公章)---⑤税收管理员(转交)---⑥大厅工作人员(录入,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发票票种登记表》必须经税收管理员、中心税务所所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大厅工作人员不可发放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3、对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发票的发售
  1、对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只提供面额低于(含)20元的《淄博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提供其它发票使用。初次提供发票用量不超过5000元。
  2、对于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摸清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微机定税的要求核定其定额,以便提供纳税人合理使用的发票数量,避免纳税人以“发票已用完”等种种借口拒绝开具发票。
  3、对于纳税人提出申请需要增加发票用量或调整种类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票种登记变更申请表》,注明变更理由、变更登记事项等内容,按大集中系统确定的流程,经税收管理员和税务所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新的种类、数量发售给其发票。
  4、税收管理员要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生产经营等情况,随时与大集中系统进行核对。税务所要在大厅内发布欠税公告,并将欠税情况在后台进行维护。税收管理员负责将有欠税的纳税人名单提供给大厅,在发售发票时,大厅工作人员应核实纳税人是否有欠税信息,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大厅工作人员不得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对于系统中提示的纳税人有违法行为,大厅工作人员应将该业户情况反馈给税收管理员,待税收管理员核实处理后,方可向其发售发票。
  5、发票发售时要认真核对发票代码、年份、号段、份数等内容,确保准确无误,方可发售给纳税人。所有发票发售都要经过大集中系统及税控系统,并由大厅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发票领购簿》。对于定额发票,必须在大厅内当场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后方可出售。发售发票时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为纳税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或定额票据,工本费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财务部门,严禁挪作它用。
  6、发票原则上应由正式税务干部发售,对于现在发票发售岗位上是临时工作人员的,要逐步替换成正式税务干部。
  三、发票的缴销
  1、发票实行按期验旧购新或缴旧购新制度。所有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于一个月内到大厅缴销发票。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待省局大集中税控程序上线后,应于每月22日前到大厅读卡。在大集中系统与旧税控系统并行期间,应在两个系统中都进行发票的发售与缴销。
  2、发票缴销实行严格的票税联审制度,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对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大厅工作人员要将该部分业户每月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汇总,对于本纳税期达到起征点的,要在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全额征收税款,并将该补税业户的《补税表》转交到区(县)局征收管理科(含市局直属分局、石化分局、高新区分局管理科,下同),征收管理科按照纳税人所属管辖转交到各税务所,由税收管理员对这部分业户进行动态监控,对连续三个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要及时对其进行定额核定,纳入定期定额户管理。
  ②对于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缴销发票时,大厅工作人员应将纳税人每月缴销的发票票面金额汇总后与其定额进行比对,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定额的,大厅工作人员应负责纳税人的补缴税款事项,税款结清后,方可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让纳税人填写《补税表》。低于定额的,以定额为计税依据。大厅工作人员应将每月补税纳税人的《补税表》传递到区(县)局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按照纳税人所属管辖转交到各税务所,由税收管理员对这部分业户进行动态监控。对于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进行定额的重新核定及发票用量的重新认定,经相关流程审批后,通知纳税人和大厅工作人员次月起执行调整后的定额和发票用量,同时税务所要在大厅内对调整后的定额及时进行公示。
  ③对于已审批的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读卡时应打印开票情况汇总报表,并由纳税人填写《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并签字,对于超过税收优惠的部分,税收管理员负责指导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后到大厅申报。
  ④对于邮电通信行业、保险行业发票用量大的纳税人,发票缴销实行验旧购新。纳税人需每月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将发票开具份数、缴销原因等情况填写清楚后,报大厅工作人员初审,并及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转交到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自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10日内,到纳税人发票库房,对发票实际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开具金额、作废份数、作废发票号码等情况进行实际审验,必要时要进行账簿检查,票账核对,审验无问题的,当场封存发票;有问题的,转交纳税评估部门或稽查局进行处理,并通知大厅工作人员不得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税收管理员进行票税联审时,要填写《发票缴销核对表》(附件1)。
  ⑤对于房地产、建筑行业的纳税人,由于其开票期往往与纳税期不一致,时间跨度较大,应将纳税人是否有欠税作为发票核查的重点。对于核查有欠税的纳税人,应通知大厅工作人员,不得向其发售发票。
  ⑥对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或用票纳税人,如金融保险行业纳税人、有项目扣除的纳税人、发票用量较大的出租车公司、总公司下设分公司较多且统一纳税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进行票税联审,根据大厅工作人员提供的税控发票打印汇总表或《发票缴销登记表》,通过实地查验、票账审核等方式,确定其发票使用及税款缴纳情况,对于票税核对不符的,应通知大厅工作人员,不得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税收管理员进行票税联审时,要填写《发票缴销核对表》。
  ⑦对其他使用税控机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由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票税联审。大厅工作人员在向其发售发票前,需将纳税人申报税额与发票缴销金额核对,如果发票开具额大于申报额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税后,方可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开具额低于申报额的,不再申报补税,直接发售发票即可。
  3、对于每月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纳税人,由大厅工作人员在缴销期过后列出清单,传递给相应的税务所进行核实,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理。
  4、主管税务机关对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应同时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5、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大厅工作人员应将其已领购未缴销的发票作为流失发票管理,并通过地税网站、大厅等予以公示。如纳税人由非正常转为正常的,已开具的发票按规定补税,未使用的发票不得再使用,应全部予以缴销。
  四、发票的代开
  1、临时经营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凡涉及缴纳地方税收的,应持提供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开票人为个人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厅代开发票。
  2、大厅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将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足额完税后,方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在完税证上加盖“已代开发票”并保留复印件。对于已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需代开发票的,应将其完税凭证号码核实无误后输入到代开发票系统内方可代开,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已代开发票”并保留复印件。
  3、代开发票时应按顺序、逐栏、逐项开具发票,不允许缺项、涂改,机打号应与印刷号一致,作废发票应加盖“作废”章。
  4、减免税业户(含不征税业户)代开发票时,应登记《减免税业户(不征税业户)代开发票分户台帐》。
  5、对于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又应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收管理员有责任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在办证期间发生业务的可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6、建筑业代开发票原则上都通过《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代开,工程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首先在《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办理项目登记,所有发票代开信息还应在大集中系统同时录入一致信息。
  7、二手房交易代开发票的管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按规定登记《二手房交易纳税台帐》。
  8、货运发票除按规定自开或代开外,货运发票管理人员还应于每月16日前(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将开票信息(自开票信息和代开票信息)上传市局。
  五、外来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及监督发票入账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制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本省境内临时跨市、地经营的,凭业户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管证》,使用经营地的发票”的规定,所有外地来淄从事临时经营应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外地银行贷款收入、外地软件公司开发收入、外地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入、外地施工装修单位施工装修收入等,一律申请领购或代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任何外来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外地发票来淄博开具或使用。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这部分业户的监控,同时,对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用外地发票入账的,一律不得税前列支,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罚。
  3、加大对假发票的入账检查和处理力度,对地税机关监控所得税的所有纳税人,其取得的所有不合法票据,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罚。
  六、责任承担
  1、应由税收管理员批准而未经批准,大厅工作人员擅自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的,大厅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大厅负责人(指区县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或办税服务厅主任,市局直属、石化分局征收科科长,高新区分局征收统计科科长,农村中心税务所负责大厅业务的分管人员,下同)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指各区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分管该所或科的分管局长,下同)负连带领导责任。
  2、税收管理员未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的发票种类、数量等与实际情况差异加大的,税收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税务所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领导责任。
  3、对应由大厅工作人实行票税联审的纳税人,缴销发票时没有实行票税联审,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大厅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大厅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领导责任。
  4、对应由税收管理员实行票税联审的纳税人,未对纳税人进行票税联审,造成纳税人发票使用混乱及税款流失的,税收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税务所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责任。
  5、对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以及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没有及时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定额的,税收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税务所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责任。
  6、未及时将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信息传递到大厅,致使大厅工作人员将发票发售给欠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负直接责任,税务所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责任。
  7、对于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及工作流程擅自向欠税纳税人出售发票的,大厅工作人员及税收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大厅负责人和税务所所长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领导责任。
  8、不按规定代开发票,出现同一张完税凭证重复代开发票、开票金额大于实际营业额、只开票不缴税或套开发票上下联金额不符等行为,大厅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大厅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长负连带领导责任。
  对以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给予扣发不低于一个月的税官能级补贴,临时工作人员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它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其它违反发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涉及人员,参照以上追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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