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5
  • Tax100会员 33136
查看: 662|回复: 0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9]13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9]130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9]13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9-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9]13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9]13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31日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2009年9月1日前,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本次验证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核查表》。
  四、办理地点:各区(市)主管地税机关。
  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咨询电话:0532-12366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