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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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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文件名: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的通知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日照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企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06]4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日照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日照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日照市国税局、日照市地税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支出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纳税人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报酬,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务报酬支出是指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的个人的各种劳务支出。
第九条 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支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发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提供劳务的个人代开发票,并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与交流。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支付的货币形式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提倡通过银行支付,存入其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纳税人应当保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项目和所属时间等内容的支付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提供企业扣除工资薪金的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支出的检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照市工资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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