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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青地税函[2010]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规范税控服务商销售税控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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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函[2010]5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青地税函[2010]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规范税控服务商销售税控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规范税控服务商销售税控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52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规范税控服务商销售税控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5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2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自2010年1月1日我局实施发票管理改革以来,在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下、在各单位、各税控厂商及服务商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的发票管理改革及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设定的工作步骤进行了稳步推进。为保障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避免纳税人针对税控装置认购、使用所引发的征纳矛盾,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控产品销售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税控服务商的管理,监督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凡因产品质量问题且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各局有权要求服务商为纳税人更换新机器,服务商如果拒绝可报市局,由市局相关处室调查后进行处理。
二、各单位应协调税控服务商建立销售与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督促服务商按“纳税人应认购产品”和“纳税人选择认购产品”项目,对各种销售的产品分别进行详细的价格公示,明确告知纳税人应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包涵的产品范围和可以选择购买的附加产品种类,以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杜绝借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搭车”销售其它附加产品,防止出现侵占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三、各单位应在纳税服务大厅向纳税人公示此规定,同时督促税控服务商将此文件及所有产品销售及服务价格清单在每个税控收款机登记注册、培训及销售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并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市局将对各单位及服务商价格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应随时掌握税控收款机的认购、安装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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