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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0]78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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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10]78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0]78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78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7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4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单笔数额较小”的口径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2号)第四条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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