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使用MIS系统进行业务及财务管理的纳税人暂停推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10]8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使用MIS系统进行业务及财务管理的纳税人暂停推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10]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3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自2010年1月1日我局实施发票管理改革以来,我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设定的工作步骤进行了稳步推进。但从近期各分局及部分纳税人的反映的情况看,使用MIS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由人、计算机及其他外围设备等组成的能进行信息的收集、传递、存贮、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进行业务及财务管理的航运业和物流业纳税人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器,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运转和工作效率。为保证我局发票管理改革的正常推进及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市局研究决定:
凡是使用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航运业和物流业,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况且税控收款机也无法替代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因此,以上行业的纳税人暂不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发票使用及管理维持现状不变,待市局研究解决方案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