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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地税税一函[2010]4号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交强险业务车船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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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威地税税一函[2010]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地税税一函[2010]4号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交强险业务车船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交强险业务车船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威地税税一函[2010]4号


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交强险业务车船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威地税税一函[2010]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4日
各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所附“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保险代理机构不是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据此,保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交强险应代收的车船税,一律由具有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资格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再要求当地的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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