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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国税发[2011]26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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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威国税发[2011]26号
文件名: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国税发[2011]26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威国税发[2011]26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威国税发[2011]2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28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鲁国税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广泛宣传。各单位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宣传等媒介将《公告》内容及时告知每一个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求各用票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型号、字样等相关规定进行刻制,并按《公告》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二、加强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印制管理。使用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用票单位,各单位应立即督促其进行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特别是有多个分部,需要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企业,一定要落实好其所需使用的编号,并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号(1)(2)……等,用票单位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后,各市区国税局征管科应于3月18日收齐并上报市局,以便市局将其提供至发票承印厂家,及时安排发票印制。
三、强化印模的存档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原先没有留存的或留存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这次应按省局要求在审核用票单位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同时进行存档。各单位要加强和地税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进行印模的审核,避免纳税人因重复刻制加重负担。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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