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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1]7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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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11]70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1]7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7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70号
  全文有效
  2011.08.1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向全社会各阶层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充分尊重了民意,大幅度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对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与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特别是最近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都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影响广泛。当前,广大民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给税务机关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借宣传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契机,打造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发挥本单位宣传平台的作用
  为做好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市局将利用社会和地税系统自身宣传平台统一进行相关宣传工作。各单位也要充分利用好直接面向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有利条件,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和税收征管的相应调整,发放宣传材料,印发相关的纳税须知,利用纳税人学校举办专题讲座,深入扣缴单位帮助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和执行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挥正面引导的作用,正确地引导视听,让广大纳税人知晓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和中低收入纳税人切实得到的实惠,确保国务院领导提出的“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不折不扣地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做好重点扣缴单位的培训辅导工作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重要的内容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变化,要结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完税证明在个人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两个方面,重点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务必使扣缴义务人明确个人收入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一定进行明细申报,务必使扣缴义务人了解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模板的新变化,务必使扣缴义务人了解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质量高低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推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请各单位及时将宣传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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