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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11]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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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青政发[2011]31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11]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1]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1]31号
  全文有效
  2011-10-17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渠道
  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筹集。
  (一)从各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专项收入)中提取3%的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表中103类01-04款的各项收费基金项目,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
  (二)省政府确定我市(含七区,包括保税区、高新区)为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都属此范围,均应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二、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级次和分成比例
  (一)各级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的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区(包括保税区、高新区)的收入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五市与市本级5:5分成。由地税部门直接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征收入库。因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原体制和城市化任务要求等因素及为保持四方区、李沧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返还政策的连续性,从2011年到2013年,以2010年各辖区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际入库额为基数,三年内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定额补助40%,对四方区、李沧区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定额补助100%,专项用于辖区内城市河道建设、管理、防汛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二)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专项收入)中提取3%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取15%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应收入入库级次分别提取,就地入库。年终按照以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各区(包括保税区、高新区)全额上解市本级;五市按50%的比例上解市本级。
  三、其他要求
  (一)我市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二)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应同时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地税部门应认真落实停征政策,避免向企业重复征收。同时,做好以往欠缴资金的清欠工作,7月1日以后清欠清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计入原“10304460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
  (三)按照《通知》要求,我市仍应执行鲁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每年定额上缴省级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大水资源费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发[1998]19号,1999年修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1999]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0]24号)等文件暂停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及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涉及面广,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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