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2〕1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2〕16号
现行有效
2012.02.06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精神,省局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鲁地税函[2009]118号)印发的表样进行了修订,在其第14行下增加第15行纳税调整额(填写新税法施行后投资者费用扣除额)、第16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两个横栏(详见附件)。该表修改后,第2、5、8、11、12行填写时不再参考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因素。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和实行定额征收的所得额适当进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局抓紧时间做好该表的印制、发放、培训、填报等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附件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投资者纳税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姓名
| |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企业名称
| | 企业纳税识别号
| | 企业地址
| | 企业银行账号
| | 企业电话
| | 行业类别
| | 企业类型
| | 是否兴办其他合伙企业
| 是( ) 否( )
| 项目
| | 行次
| 累计数
|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 按收入总额核定
| 收入总额
| 1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2
| |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 3
| | 按成本费用核定
| 成本费用总额
| | | 4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5
| |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 6
| | 核定征收率
征收
| 按收入总额征收
| 收入总额
| 7
| | 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
| 8
| | 速算扣除数
| 9
| | 应纳所得税额(7行×8行-9行)
| 10
| | 定额征收
| 应纳税所得额
| 11
| | 其他
| 应纳税所得额
| 12
| | 分配比例(%)
| 13
| | 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3行×13行;6行×13行;11行×13行;12行×13行)
| 14
| | 纳税调整额(填写新税法施行后投资者费用扣除额)
| 15
| |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4行-15行)
| 16
| | 适用税率
| 17
| | 速算扣除数
| 18
| | 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16行×17行-18行;10行×13行)
| 19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 20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21
| |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22
| |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19行+20行-21行-22行)
| 23
| | 所得税调整额
| 24
| | 调整后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23行+24行)
| 25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 |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 | 企业公章:
| | 经办人: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会计主管:
| |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受理人: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