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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12]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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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鲁政办发[2012]24号
文件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12]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2-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8号文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24号
  全文有效
  2012.4.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业的税收负担
  1.积极推进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营业税差额纳税,落实配套措施,在全省103个物流企业税收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企业覆盖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署,尽快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问题。
  2.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制造企业将闲置的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入股组建物流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辅剥离后物流企业税赋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支持物流企业承接制造企业剥离的运输、仓储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货场货站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享受税收、资产处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4.编制我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规范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布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配套。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在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5.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
  6.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具备“净地”(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用于物流项目建设。
  7.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各级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要依法批准。新建、改建居住区,要按《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规范》(GB50180-93)中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商业服务)的要求,规划建设社区菜市场等商贸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8.依法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项目,撤销省内268处临时治超站和超期限普通收费公路站点,清理不符合间距要求的收费站点。对收费公路结构和站点布局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9.加大高速公路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降低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提高收费公路信息的透明度;加快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提高运输车辆通行效率。
  10.落实电煤运输快速通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等政策,对符合快速和绿色通道政策的运输车辆,实施快速通行政策。
  11.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制定城市货物配送管理办法。在重点物流中心、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兴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调整配送货车通行的时间和路线,优化进城通行的路线、时间。
  12.尽快制定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加大货运车辆的管理力度,规范超限治理行为。建立挂车证件管理和有关甩挂运输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制定挂车交强险政策和甩挂运输车辆燃油补贴办法;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13.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在保护名称所有权人利益并且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下,均允许企业使用。具备物流企业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
  14.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交通、公安、工商、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15.连锁物流企业经营烟草、书籍、报刊、音像等制品,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门店可持批文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16.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17.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通关条件,提高通关效率,大力促进国际物流、保税物流和临港物流的发展。
  18.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物流业统计核算体系,定期核算、公布物流业发展指标。依照统计法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要求明确物流业类别。清理、修改对物流业发展有阻碍作用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优化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19.鼓励大型制造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与物流企业建立供应链联盟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完善物流金融服务、保税物流业务。鼓励中小物流企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各类企业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协同运作,形成物流供应保障集约化的战略合作联盟。
  20.积极引导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促进区内物流设施、物流信息共享,为制造企业物流需求提供物流配套集成化保障服务。
  21.积极拓展、延伸社会化物流服务渠道,支持传统邮政快递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支持邮政快递物流与制造企业合作,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发展体积小、附加值高的工业品物流配送,促进供应链一体化物流保障模式。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
  22.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兼并、重组物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23.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鼓励物流企业采用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信息平台、物流管理软件、智能交通等关键技术,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24.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选择行业基础好、发展前景大的物流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鼓励物流企业制定物流行业操作标准,并积极申报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5.加快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物流的作业和管理水平。启动智能物流示范工程,积极推动传感网、物联网等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在物流业中的应用,鼓励物流企业加大信息化改造力度。
  26.推动工农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信息互通、联动发展,提高部门和企业物流信息资源的深加工和集成化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27.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业发展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加大政府对物流信息化的引导性投入,加强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物流信息平台工程项目的支持。
  28.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物流企业及其项目,简化贷款程序,优先发放贷款,对信誉好的物流企业适当增加授信。优先鼓励和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物流园区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转效率。
  29.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推广仓储设施和运输车辆抵押、质押等信贷业务,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30.鼓励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的交流协作。按照物流园区或中心的建设需要,增设金融机构经营网点,为物流企业在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物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31.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提高物流企业抵质押物财产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的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按照物流企业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开发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专业险品种。
  32.加大对物流企业上市资源的培育力度。选择省龙头物流企业纳入上市资源库,提高物流企业在全省重点上市资源中的比重。指导企业做好改制,规范运作,消除上市障碍,扶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物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物流公司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非上市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引进股权投资,创造公开上市条件。具备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承销服务。
  33.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培育发展主要为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扶持专项资金向专业化物流融资担保机构倾斜,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现代物流企业倾斜。
  3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拓金融租赁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允许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登记。允许物流企业对高科技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登记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出资。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八、促进农业物流健康发展
  35.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物流体系在农村物流网络化服务中的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与连锁超市、酒店、企业、院校等终端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36.争取国家在我省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7.加快建立肉类、水产品、果蔬等主要品种的冷链物流体系。重点建设各类保鲜、冷藏、冷冻、运输、查验等基础设施。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38.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标准化,对果蔬、水产品、乳制品、葡萄酒等制定相应的追溯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9.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逐步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40.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农产品建设资金的支持,合理利用好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资金、“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省市配套资金。积极推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
  41.制定2010-2020年全省粮食现代化物流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好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运输工具及粮食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和检测系统。加快发展具备交易、仓储、加工、中转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依据国家、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加快构建跨省粮食现代化流通体系,培育一批粮食现代物流企业。努力发展以港口、内河码头为依托的粮食物流体系。建设铁路、公路、海(河)航联运的散粮进出口中转、临港粮食加工物流配送分拨基地。
  42.培育建立棉花流通体系,重点扶持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棉花流通企业,纳入政府保供稳价调控体系。建立省级棉花生产、需求、库存、价格、政策等集约化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棉花加工业布局,加强棉花储存、中转、加工企业与铁路运输部门的衔接,不断完善棉花仪器化验检验工作,提高棉花调运、接卸运输效率。
  九、加强组织协调
  4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不断细化政策措施,切实为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全省物流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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