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地税局
烟台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烟台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7日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第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7%。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烟台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烟台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第4号)第三条规定: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因此我市制订了本《公告》,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的设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局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结合我市房地产经营状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我市核定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