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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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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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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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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单位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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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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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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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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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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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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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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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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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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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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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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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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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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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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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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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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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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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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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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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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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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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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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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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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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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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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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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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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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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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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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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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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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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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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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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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的。
| 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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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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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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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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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份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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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份以上五十份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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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五十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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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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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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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前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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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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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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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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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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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千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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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三次以上因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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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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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不满二十五份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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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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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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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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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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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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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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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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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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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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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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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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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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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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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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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本使用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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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本使用发票五本以下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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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本使用发票在五本以上,二十五本以下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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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本使用发票在二十五本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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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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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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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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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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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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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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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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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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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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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
| 处五十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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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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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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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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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缴销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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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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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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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千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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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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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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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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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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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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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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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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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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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包括已作废的发票),但已向税务机关抄报税或者取得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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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或损毁空白发票。
| 每份(本、卷)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千元;每份(本、卷)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百元,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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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或损毁已开具并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无法提供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的发票联,且无对方有效证明。
| 每份罚款二百元,其处罚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一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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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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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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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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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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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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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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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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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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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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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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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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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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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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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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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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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份数在一百份以上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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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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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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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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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开具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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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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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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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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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以前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受过税务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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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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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违反的;或非首次违反,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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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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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未申报转为非正常户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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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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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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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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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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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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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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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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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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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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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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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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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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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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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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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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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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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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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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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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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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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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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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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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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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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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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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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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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阻挠、抗拒税务机关执行,情节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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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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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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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虽追回,但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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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应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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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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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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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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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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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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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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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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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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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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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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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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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造成少缴税款的。
| 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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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少缴税款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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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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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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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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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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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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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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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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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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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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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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