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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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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11/18/art_1777_407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002;设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024-23238007。

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分别为:110016、110001,联系电话:024-23185014、024-23291148。

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暂挂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地址不变。

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承担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由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承接,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四、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辽宁省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辽宁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辽宁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辽宁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十、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Tax100-相关政策解读.doc (21.5 KB, 下载次数: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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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11/18/art_1777_4071.html  发表于 2020-4-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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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3 17: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辽宁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挂牌后,仅辽宁省税务局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不适用《公告》。

二、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宣告一个新的机构组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随之发生改变。新组建的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002;设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024-23238007。

三、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辽宁省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辽宁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的可延期缴纳的税款,在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该审批的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辽宁省税务局继续办理。以核销死欠税款为例,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核销死欠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辽宁省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辽宁省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辽宁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辽宁省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辽宁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辽宁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辽宁省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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