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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鲁税个所便函〔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认真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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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文件编号: 鲁税个所便函〔202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鲁税个所便函〔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认真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认真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税个所便函〔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认真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税个所便函〔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2.2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积极助力新冠疫情防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体政策
  (一)个人取得下列情形的现金或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我省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各级防疫部门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参与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二)个人发生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不限制物品种类和范围)。
  (三)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年度汇算工作,具体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四)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工作要求
  (一)提升站位。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作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展现税务系统文明形象。
  (二)主动作为。在严格落实防疫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各级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卫生部门、定点防治医疗机构、防疫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系,积极传递政策,指导扣缴单位正确掌握政策执行口径,切实体现税务部门的责任担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三)强化跟踪。各市应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见附件)。对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护人员人数,及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提高的工资薪金、各类补助、奖金等,要及时跟进关注,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相关政策执行和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省局个人所得税处联系人:张倩 电话:0531-82613686
  附件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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