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通知
余府发[2000]48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通知
余府发[2000]4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7日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凡2000年1月1日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