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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7]4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际(涉外)税收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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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67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7]45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7]4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际(涉外)税收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际(涉外)税收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4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际便函[2007]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补充通知》(际便函[2007]38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对各地上报的各类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报告(总结)及征管业务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简并后的报告(总结)共3份,报表共7张。现将各地需定期报送的涉外税收工作有关报告、报表的名称、报送时间、报送方式以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各类报告和报表的上报工作
  
  目前,省局要求各地上报的各种报告和总结,是上级机关掌握和了解基层工作动态的主要信息来源,也是检查各地涉外税收工作情况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地应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的按规定时间上报。为了监督和检查各地对有关报告和报表的上报工作,省局将把该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各类报告和报表的种类及具体要求
  
  (一)报告种类和要求
  
  1、国际(涉外)税收工作年度报告
  
  总结上一年度涉外税收的总体工作情况,内容要全面详实,主要包括全年各项涉外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有特色、值得总结和借鉴的工作情况(如应用税收协定处理有关案例的统计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年度税收情报交换及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总结
  
  总结上一年度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包括情报核查及提出的类型、份数、查补税额等数据。总结上一年度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情况及非居民个人“以企业建台账、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情况,并分国别统计非居民个人数量、收入总额、已纳税额等数据。如相关情况已包含在国际税收工作年度报告中,则不需单独报送此总结。
  
  3、年度税务审计报告
  
  总结上一年度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含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开展情况,包括审计户数,审计税款等数据。结合审计案例对审计任务、审计手段、审计方法、审计效果进行深层次的分析,阐述具体做法和达到的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报表种类和要求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
  
  2、《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
  
  3、《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
  
  4、《国际(涉外)税收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5、《涉外税务审计汇总表》
  
  6、《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
  
  7、《( )季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上述报表要求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制,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对应;填写项目完整。表样可在FTP省局流转税处文件夹内下载。
  
  三、报送时间
  
  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由各地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年度情报交换工作总结时附报;《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由各地按照省局下发的核查缔约国自动情报函要求时限随核查结果向省局报送(附报1份电子文档);《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由各地在每年5月30日前随正式发文向省局附报1份电子文档;《国际(涉外)税收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由各地地税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年度报告时附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明确征管业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际便函[2007]13号)精神,此次省局将原吉地税函[2002]84号规定报送的《涉外税收日常(专项)检查汇总表》调整为《涉外税务审计汇总表》,各地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年度税务审计报告时附报。《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 )季度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由各地地税局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吉地税函[2006]10号)要求,在认真做好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工作,填制《外籍人员涉税基本情况登记(变更)表》和登记台帐的基础上填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文件有关上述报表的报送时限、方式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向省局报送国际(涉外)税收征管(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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