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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7]64号 关于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32号代表建议涉及地方税收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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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267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7]6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7]64号 关于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32号代表建议涉及地方税收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日期: 2007-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关于对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32号代表建议涉及地方税收问题的答复意见
吉地税函[2007]64号


省卫生厅:
  近日,我局收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关于遏制医疗回扣,化解百姓看病难的建议》(第32号建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建议提案件的要求,现将涉及地方税收问题的答复意见报送你厅,供参考。
  建议中提出“税务检查部门在药品生产企业和查企业财务支出帐目时,重点检查有关药品推销费的去处。”我们地税部门在对采取药品销售费用大包的生产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销售费用科目中除正常的有合法凭证的相关费用据实列支外,还有相当部分的费用无合法有效凭证,而是以发放销售提成款、奖金等形式支付给企业药品销售人员。从会计凭证上反映出此笔款项是由销售人员领取了。针对领取款项额度较大的问题,我们也曾怀疑企业有从此款项中支付给相关单位人员回扣的问题,但由于我们地税机关工作职能的局限性,无法真正查实销售人员领取此笔款项的去向。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地税部门通过对医药生产企业的调研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实行销售费用大包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采取核定扣除的办法,对其销售费用超过核实费用率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由于我们没有充分证据且无法核实其真正去向,采取扣除一定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实行销售费用大包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对没有合法有效凭证发生的费用予以纳税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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