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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上述已经列示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是新所得税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从表面上看,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没什么区别,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都可以从企业收入总额中扣除,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不征税收入实质上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而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只是国家给企业的税收优惠。
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同免税收入的内容混淆,正确的处理涉税的会计处理。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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