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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8号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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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鹰府办发[2005]18号
文件名: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8号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意见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5]18号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意见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5]1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按照《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协商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鹰潭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局负责代收。现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 代收范围
  根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其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贵溪化肥责任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鹰的中央、省属、部属企业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直接划拨单位除外)。
  二、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代收工会经费应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中取得工资或以其它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工、临时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代收比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财字[2004]42号《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市总工会在未接到省总工会相关文件前,按下列比例代收。待省总工会相关文件出台后,按省总文件执行。
  1.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按40%代收工会经费(具体单位由市总工会提供)。
  2.金融、保险等行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按5%至10%比例代收(具体单位由市总工会提供);
  3.在规定期限内应建而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和投产、开业一年)按工资总额的2%收缴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按规定比例返还。
  4.气象、工商、税务等省属条管单位,财政未划拨工会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按40%代收工会经费(具体单位由市总工会提供)。
  四、代收程序
  1.各代收范围内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按季到所辖地税部门填报《企事业单位上交工会经费申报表》,由税务部门开出工会经费专用交款单,上解工会经费。征收时间:每季末一个月的1-10日。
  2.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统一进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工会经费专户。收款单位:(1)鹰潭市总工会,开户行:市工行月办,帐号:1506212009026445767;(2)贵溪市总工会,开户银行:贵溪市工行,帐号:1506221009026407550;(3)余江县总工会,开户银行:余江县工行,帐号:1506231009026412642;(4)月湖区总工会,开户银行:工行月办,帐号:1506212009026468959;(5)龙虎山景区管委会,开户银行:市农行鹰东分理处,帐号:391301040000209。
  五、 处罚规定
  代收工会经费范围内的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经催缴无效,地税部门可根据《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滞纳金,对长期不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经书面催缴无效的市总工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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