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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5〕15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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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5〕153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5〕15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15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153号
  全文有效
  2005-05-18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精神,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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