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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100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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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100条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5-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100条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100条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07.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支持创业、促进创业、服务创业,执行好、落实好国家的地方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100条措施。现向社会郑重公告。
  大力支持各类主体自主创业
  (一)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1、对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科技人员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居民创业
  4、再次调高城镇居民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县城、镇经营的月营业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城市月营业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
  5、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地方税收政策上,城镇居民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支持农民创业
  7、再次调高农村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3000元。
  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9、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13、对矿山的采石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1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支持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1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6、对新办的(属于地方税务局分管范围的,下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7、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8、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9、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除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两年继续扣减。
  20、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21、高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高新开发区内新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超过企业总人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26、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8、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9、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0、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1、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而新开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2、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而新开办的商业零售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3、对以上两项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占企业总人数不足30%的企业,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人数*100%)*2。
  (七)支持残疾人创业
  34、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5、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7、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38、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供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大力支持各地创办产业集群
  (八)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39、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40、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1、对在我省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企业用于培训员工的费用,可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
  43、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4、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5、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支持创办农业企业
  46、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7、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8、从事竹、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十)支持创办第三产业
  4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5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支持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5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二)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
  57、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8、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9、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三)支持到省内贫困地区创业
  60、对在我省21个国定贫困县新办的企业,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大力推行地方税收优质化服务
  (十四)实行公开办税
  61、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即:公开税收政策,不准收过头税;公开评定税负,不准收人情税;公开执法程序,不准违规操作;公开处罚标准,不准乱查滥罚;公开服务内容,不准拖延慢待;公开廉政纪律,不准吃拿卡要。
  62、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双定”户税负,严格按照统一的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定期张榜公布“双定户”纳税人税负及缴纳情况。
  63、创新税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优化网站功能,设置统一的显示屏、触摸屏,不断扩大宣传渠道,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称。
  (十五)优化办税服务
  64、前移服务平台,对有投资意向的创业者,及时提供多种形式的免费政策咨询与纳税辅导。
  65、实行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合理设置办税窗口,规范各窗口、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衔接,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内容,为纳税人营造一流的办税服务环境。
  66、在城区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避免纳税人“多头办理”纳税事宜。
  67、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可供选择的划卡申报、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与缴款方式,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68、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精简表、证、单、书。对“双定户”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十六)推行限时办结
  69、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0、延期申报纳税事宜,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事宜,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1、受理减、免税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纳税人。
  72、地税机关发现多征纳税人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征税款要求退税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全部手续。
  73、非营运车辆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4、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的,资料合法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申请自制发票的,资料合法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75、开具、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资料合法齐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七)创新服务方式
  76、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地税干部必须引导办理相关事项,严禁相互推诿。
  77、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78、推行假日预约服务。纳税人以函、电方式联系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宜时,地税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并兑现在约定的节假日内给予办理。
  79、推行延时服务。地税干部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直至办理完毕。
  80、推行纳税提醒服务。在纳税申报期内,地税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纳税。
  81、推行纳税服务联系卡制度。将地税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印制成纳税服务联系卡,免费发放给纳税人,方便纳税人联系办税事宜。
  82、提供即时受理、即时办结服务。内容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复业申请;发票申领、验审、缴销、代开;外出外来户登记;受理纳税人咨询、辅导纳税人填写各种表格等涉税事项。
  (十八)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定
  83、各级地税部门坚持开展“星级服务窗口”、“星级服务标兵”等争先创优活动;定期走访纳税人,征求纳税人对地税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纳税人对地税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评议,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切实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恪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84、履行保密义务。地税人员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应保密的事项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二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85、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依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86、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87、地税干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88、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89、地税机关制作的涉税审批文书、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二十一)规范地税稽(检)查行为
  90、实行稽查计划制度。对各类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统一作出检查计划安排,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91、除列为上级交办和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的纳税企业在开业2年内,重在加强地税政策辅导,原则上免于实地检查。
  92、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2年内免于实地检查。
  93、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不进行地方税收检查。
  94、实行一家检查认定办法。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家纳税企业每年至多只能检查一次,作出的检查结论在地税各部门都认可,严禁多头重复检查。
  95、实行查前告知服务。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纳税人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先行告知稽查企业,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96、对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等非主观故意而出现的少缴税款行为,原则上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可并视具体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
  97、实行限时检查制度。除经稽查局局长或同级地税局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检查外,对各类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其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98、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所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归还;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在 30天内归还。
  99、实行检查情况反馈制度。对各类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征询被查纳税户的意见,并充分听取被检查纳税人陈述、申辩。
  (二十二)强化服务违诺责任追究
  100、地税工作人员对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纳税人投诉,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我们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欢迎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与投诉:
  投诉电话:0791—6426412(省地税局监察室);
  0791—6426312(局领导信访接待室,每周二下午)
  投诉地点:南昌市站前西路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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