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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5〕2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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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5〕256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5〕2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56号
  全文有效
  2005-09-2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内部明确设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项岗位,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员到位。
  二、要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对所有需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相关手续的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及特定退(免)税企业等),全部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范畴。严格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具有生产能力,认定其出口退税办法。
  三、要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及时受理出口商的退(免)税申报。对出口商单证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退(免)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不得下放到县(市、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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