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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6]1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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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6]110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6]1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1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9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核无误的,由受理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作为税务登记资料统一归档。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纳税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其具体顺序码为:对个体工商户只有一个网点(摊点、门点)的,其顺序码为“00”;设立多个网点(摊点、门点)的,其顺序码分别为“01”、“02”、“03”,依此类推。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并告知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部门的协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日常跟踪管理。
  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发证日期在《江西日报》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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