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45
  • Tax100会员 33669
查看: 731|回复: 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6]3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2: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6]313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6]3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3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3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9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203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严格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则上仅限使用百元版和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严格控制万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对少数回收经营单位确实需要使用万元版收购发票的,应依法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税局受理、审核并报设区市国税局备案同意后,由县、市(区)国税局作出决定并发售发票。
  请依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