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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6〕32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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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6〕329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6〕32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32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329号
  全文有效
  2006-10-2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机制,实行定期核查,确保单证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退税机关对于出口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有关备案单证,并进行核查。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备案单证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对此类备案单证首次备案前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和单证样式,确保备案单证的真实性。
  四、对出口企业在2006年11月30日前仍未按规定补齐有关备案单证的,或提供虚假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五、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于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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