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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8]299号
一、文件的适用范围
文件中明确其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把新所得税法中的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引入文件中。可以理解为只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居民纳税人,不论内外资企业均应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申报时需要提供上述政府及部门的证明材料。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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