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抚地税告[2007]1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通告
抚地税告[2007]1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2006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后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依法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申报时,应如实、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并附上本人签名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其《个税申报表》可以从抚州地税网站(www.fzds.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三、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地税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各地的服务热线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jxds.gov.cn)或抚州地税网站(www.fzds.gov.cn)咨询。网站上提供了各类针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规定、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申报问题的解答,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