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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地税函[2007]3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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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宜地税函[2007]3号
文件名: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地税函[2007]3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税收征管的通知
宜地税函[2007]3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税收征管的通知
  宜地税函[2007]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2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函[2006]133号)、《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赣地税发[2001]4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境内跨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局必须按照“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统一征收、统一清算)的原则,抓好我市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在坚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双向监控”制度的基础上,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一)统一政策,严格执行营业税、资源税政策规定。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主体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要严格按照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资源税征收严格实行已税证明单制度,凡不能提供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由收购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他零星税收(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劳务作业等)都要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统一发票进行结帐,否则,建设单位或工程部门在支付款项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
  (二)统一协调,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营业税征收管理,由市局税政一科负责,各县(市、区)局税政股配合与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办等部门协调,认真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协调工作责任制。上高县地税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局流转税处、市局税政一科和武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联络工作,切实做好该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的资料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
  (三)统一征收,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由市局与工程相关部门签订,税款由市局税政一科按照省局的要求向工程项目办统一结算,按各县(市、区)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工程数量表分解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局开具税票、发票后报市局税政一科统一入库。其他劳务应纳营业税、建筑材料资源税等地方税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四)统一清算,确保工程税款及时入库。市局将按照工程完成投资额、进度做好工程税款的结算,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好征收台账。各县(市、区)局未经市局批准,不得对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按照省局的要求,由市局组织相关县(市、区)局对工程应纳营业税税款进行清算。
  二、代扣代缴手续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执行。为了防止采取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进行引税,保证手续费及时支付,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手续费由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县(市、区)局按市局每次结算税款的5%上缴到市局,再由市局向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办统一支付。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地方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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