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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7]3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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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7]35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7]3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开具和使用发票,加强对票面内容的审核检查。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根据辖区内新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已使用数量,合理确定并上报今年的年印制数量。
  二、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抵扣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审核,督促纳税人取得发票时认真审核票面打印内容,妥善保管发票。对纳税人取得未按规定填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认真做好宣传培训辅导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区内相关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对于因票面打印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纳税人不能抵扣或办理其他相关事宜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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