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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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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7.02.09
  各县、区地方税务(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我市中介机构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和近期各地反映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中介机构所得税(指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下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律师、房屋中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经纪以及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凡所得税由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确定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或按次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于月末终了10日内或领购发票时按营业收入2%的预征率预缴所得税。
  三、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应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我市统一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其征收率为3%。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鉴定过程中要结合纳税人意见,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核算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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