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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发票集中印制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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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1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票集中印制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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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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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5 19: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宋体][size=16px]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b][/url]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二、根据[url=][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b][/url]([url=][b]国税函〔2006〕431号[/b][/url])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发票的印制质量,保障发票用品的安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普通发票实行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实施集中统一印制,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请各地于2007年4月1日前将通过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名称、主要印刷设备及数量情况报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对现有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可在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
三、为了适应普通发票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发票查询,普通发票应当套印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四、各地应当根据[url=][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b][/url]([url=][b]国税函〔2004〕521号[/b][/url])规定,进行科学分类,简并普通发票种类。严格审批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
五、各地应当根据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印制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印制企业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和防伪品印制、保管、运输等项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或因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成品及防伪用品的印制企业,一律终止合同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印制资格。”[/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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